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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來源:本站 時間:2019-02-22 點擊數: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若干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準備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自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簡稱“營改增”)試點改革,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為保障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就試點納稅人稅務登記、發票管理、資格認定、申報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稅務登記
(一)未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試點納稅人,營改增后原持有的地稅稅務登記證件繼續有效,不要求重新辦理國稅稅務登記或加蓋國稅稅務登記印章。
(二)2016年5月1日前,試點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注銷的,應向地稅部門提出注銷申請。5月1日后,試點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注銷,可向國稅或地稅任何一方提出注銷申請。
(三)地稅部門開具的建筑業試點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試點納稅人外出經營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須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
二、關于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般納稅人登記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執行。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及有關事項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第一條廢止。
三、關于發票使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可以到主管國稅機關領購國稅普通發票。試點納稅人領購的發票種類詳見《營改增國、地稅普通發票票種銜接對照表》(附件1)。納稅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國稅機關領購發票,但須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冠名發票),應到國稅機關辦理。需在全省范圍內跨市縣使用的冠名發票,應經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同意并公告。使用冠名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定期報送發票電子數據。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地稅發票在繼續使用期間的開具方式保持不變。在繼續使用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已經開具地稅發票的業務,因發生退貨等原因需補開紅字發票的,應開具國稅紅字發票,涉及退還已繳營業稅及地方稅費的,憑國稅紅字發票和原申報繳稅資料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
(四)試點納稅人領用的地稅發票及《浙江省統一收款收據》,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未按規定繳銷的,主管地稅機關將按規定處理。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或受托代征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除按原代開營業稅發票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外,尚需提交《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附件2),《代開通用機打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不再提交。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個人銷售貨物、服務和勞務等可以到經營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一次申請開票額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憑個人身份證明申請代開,免于提供有關供貨合同或公證證明。
(七)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時按規定代收車船稅,并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四、關于定期定額個體稅收征管
營改增期間主管國稅機關對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試點納稅人核定銷售額,參照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營業額執行。
五、關于稅款申報征收
(一)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納稅人首次增值稅申報期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納稅人的增值稅申報期同步調整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仍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或受托代征單位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首次申報期為2016年7月1日起。納稅人選擇按月申報的,應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
(四)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如需以網上申報方式在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的,應辦理國稅網上申報手續。此前,試點納稅人已采用網上申報方式在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的,無需重新辦理網上申報手續。
(六)需要自動扣款繳稅的試點納稅人,應于2016年6月1日前簽訂稅庫銀三方協議。2016年5月1日前試點納稅人已簽訂的稅庫銀三方協議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簽訂。
(七)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繳或多繳的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未繳或少繳的營業稅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應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繳納。
(八)2016年5月1日以后試點納稅人申請代開國稅發票的,已與地稅機關簽訂地方稅費委托代征協議的國稅機關,在代開國稅發票的同時代征相應的地方稅費。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若干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準備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自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簡稱“營改增”)試點改革,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為保障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就試點納稅人稅務登記、發票管理、資格認定、申報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試點納稅人,營改增后原持有的地稅稅務登記證件繼續有效,不要求重新辦理國稅稅務登記或加蓋國稅稅務登記印章。
(二)2016年5月1日前,試點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注銷的,應向地稅部門提出注銷申請。5月1日后,試點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注銷,可向國稅或地稅任何一方提出注銷申請。
(三)地稅部門開具的建筑業試點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試點納稅人外出經營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須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
二、關于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般納稅人登記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執行。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及有關事項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第一條廢止。
三、關于發票使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可以到主管國稅機關領購國稅普通發票。試點納稅人領購的發票種類詳見《營改增國、地稅普通發票票種銜接對照表》(附件1)。納稅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國稅機關領購發票,但須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冠名發票),應到國稅機關辦理。需在全省范圍內跨市縣使用的冠名發票,應經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同意并公告。使用冠名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定期報送發票電子數據。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地稅發票在繼續使用期間的開具方式保持不變。在繼續使用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已經開具地稅發票的業務,因發生退貨等原因需補開紅字發票的,應開具國稅紅字發票,涉及退還已繳營業稅及地方稅費的,憑國稅紅字發票和原申報繳稅資料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
(四)試點納稅人領用的地稅發票及《浙江省統一收款收據》,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未按規定繳銷的,主管地稅機關將按規定處理。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或受托代征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除按原代開營業稅發票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外,尚需提交《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附件2),《代開通用機打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不再提交。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個人銷售貨物、服務和勞務等可以到經營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一次申請開票額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憑個人身份證明申請代開,免于提供有關供貨合同或公證證明。
(七)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時按規定代收車船稅,并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四、關于定期定額個體稅收征管
營改增期間主管國稅機關對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試點納稅人核定銷售額,參照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營業額執行。
五、關于稅款申報征收
(一)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納稅人首次增值稅申報期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納稅人的增值稅申報期同步調整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仍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或受托代征單位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四)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如需以網上申報方式在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的,應辦理國稅網上申報手續。此前,試點納稅人已采用網上申報方式在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的,無需重新辦理網上申報手續。
(六)需要自動扣款繳稅的試點納稅人,應于2016年6月1日前簽訂稅庫銀三方協議。2016年5月1日前試點納稅人已簽訂的稅庫銀三方協議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簽訂。
(七)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繳或多繳的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未繳或少繳的營業稅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應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繳納。
(八)2016年5月1日以后試點納稅人申請代開國稅發票的,已與地稅機關簽訂地方稅費委托代征協議的國稅機關,在代開國稅發票的同時代征相應的地方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