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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處罰規定》的通知(杭工商法[2006]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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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工商法[2006]112號
關于印發《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處罰規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處罰規定》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處罰規定》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年檢 處罰規定 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
附件:
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處罰規定
一、為公正實施對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的行政處罰,依照《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等規定,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三、本規定所稱公司企業法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登記的內資、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它們設立的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登記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設立登記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其他企業,是指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的其他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它經營單位,以及公司企業法人的分公司。
四、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未在年檢規定期間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參加年檢的,責令其限期接受年檢,并予以處罰。處罰的基本標準:
(一)在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申報(即到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下同)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1000元;屬于其他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罰款500元。
(二)在8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申報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4000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2000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罰款1000元。
(三)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申報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6000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3000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罰款1500元。
(四)10月8日至10月27日期間申報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1萬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5000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罰款2000元。
(五)10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間申報,且尚未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1.5萬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1萬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罰款2500元。
(六)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申報,且尚未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2萬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1.5萬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罰款3000元。
前款罰款標準的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截止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在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申報的,按照前一個期間罰款標準執行。
五、企業上年未申報年檢,且尚未被吊銷營業執照,到次年6月30日前仍未申報的,屬于兩次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行為,應當按照第四條的標準分別確定罰款額,一并予以處罰。
六、有正當理由,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申請,被批準在延長期內申報的,不予處罰。超出延長期申報的,減去延長期,按照第四條相應期間的處罰規定處罰。
七、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檢,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免于處罰或者低于罰款的基本標準處罰:
(一)設立登記的時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的企業,在7月10日前申報的,免于處罰;7月11日至7月31日申報的,按罰款基本標準的80%罰款;
(二)設立登記的時間為上一年11月1日至12月31 日的企業,在7月15日前申報的,免于處罰;7月16日至7月31日申報的,按罰款基本標準的60%罰款;
(三)其它情形。
八、分局和市局辦案處室需要適用前條第(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由市局作出決定。
九、辦案機關不得高于本規定罰款標準實施處罰。需要低于本規定罰款標準實施處罰的,應當由局長或者分管局長決定。
十、年檢公告發布時間:
(一)責令限期接受年檢公告,7月1日發布;
(二)逾期年檢后果告知公告,8月1日發布;
(三)擬將吊銷執照告知公告,10月8日發布;
(四)吊銷執照決定送達公告,10月28日發布。
需要對當年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必須以直接送達的方式依法告知當事人,不適用公告吊銷方式。
十一、本規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2日本局發布的《企業逾期申報年檢處罰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處罰規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處罰規定》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處罰規定》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年檢 處罰規定 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
附件:
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處罰規定
一、為公正實施對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的行政處罰,依照《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等規定,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檢驗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三、本規定所稱公司企業法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登記的內資、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它們設立的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登記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設立登記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其他企業,是指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的其他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它經營單位,以及公司企業法人的分公司。
四、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未在年檢規定期間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參加年檢的,責令其限期接受年檢,并予以處罰。處罰的基本標準:
(一)在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申報(即到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下同)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1000元;屬于其他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罰款500元。
(二)在8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申報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4000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2000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罰款1000元。
(三)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申報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6000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3000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罰款1500元。
(四)10月8日至10月27日期間申報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1萬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5000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罰款2000元。
(五)10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間申報,且尚未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1.5萬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1萬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罰款2500元。
(六)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申報,且尚未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屬于公司企業法人,罰款2萬元;屬于其他企業,罰款1.5萬元;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罰款3000元。
前款罰款標準的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截止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在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申報的,按照前一個期間罰款標準執行。
五、企業上年未申報年檢,且尚未被吊銷營業執照,到次年6月30日前仍未申報的,屬于兩次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行為,應當按照第四條的標準分別確定罰款額,一并予以處罰。
六、有正當理由,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申請,被批準在延長期內申報的,不予處罰。超出延長期申報的,減去延長期,按照第四條相應期間的處罰規定處罰。
七、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檢,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免于處罰或者低于罰款的基本標準處罰:
(一)設立登記的時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的企業,在7月10日前申報的,免于處罰;7月11日至7月31日申報的,按罰款基本標準的80%罰款;
(二)設立登記的時間為上一年11月1日至12月31 日的企業,在7月15日前申報的,免于處罰;7月16日至7月31日申報的,按罰款基本標準的60%罰款;
(三)其它情形。
八、分局和市局辦案處室需要適用前條第(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由市局作出決定。
九、辦案機關不得高于本規定罰款標準實施處罰。需要低于本規定罰款標準實施處罰的,應當由局長或者分管局長決定。
十、年檢公告發布時間:
(一)責令限期接受年檢公告,7月1日發布;
(二)逾期年檢后果告知公告,8月1日發布;
(三)擬將吊銷執照告知公告,10月8日發布;
(四)吊銷執照決定送達公告,10月28日發布。
需要對當年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必須以直接送達的方式依法告知當事人,不適用公告吊銷方式。
十一、本規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2日本局發布的《企業逾期申報年檢處罰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