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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相關問題解答
來源:本站 時間:2019-02-22 點擊數:
問:2016年第6公告規定簡并征期舉措的主要適用范圍是哪些?
答:按照2016年第6號公告規定,以下三類情形適用本次簡并征期政策:
一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二是小型微利企業。這部分納稅人一律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是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這部分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問:2016年第6公告規定的簡并征期舉措,從何時開始實施?
答:按照2016年第6號公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省納稅人分別從以下時限開始實施簡并征期政策:
一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從2016年2季度起開始實行按季申報。也就是說:適用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2016年2季度增值稅,不再在2016年5月、6月、7月分別申報2016年4月、5月、6月屬期增值稅,而是在2016年7月直接申報2季度增值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2016年第23號公告”)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2016年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5、6月份的增值稅。
二是小型微利企業。目前我省小型微利企業已經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是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目前我省定期定額戶已經實行以繳代報。
問: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必須進行簡并征期?
答:不一定。按照2016年第6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因此,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申請不實行按季申報。
問:201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想進行按季申報,是否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答:不需要。針對符合條件的存量納稅人,我省將在后臺統一進行信息維護。因此,適用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直接從7月1日起開始對2季度實行按季申報。
問: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小微企業免征稅款的銷售額標準是否進行調整?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一條規定,以1個季度作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實行按季申報,免征稅額銷售額調整至9萬元。
另外,根據2016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問: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小微企業免征稅款的銷售額標準如何計算?
答:根據2016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另外,根據2016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按季納稅的營改增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后,每個月還需要抄報稅嗎?
答: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的意見》(浙國稅函〔2016〕61號)第三點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后,仍實行按月抄報稅。因此,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仍需按月進行抄報稅。
問: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答: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方式需要區別對待:針對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按季申報,季末形成一張申報表,對銷售額未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針對個體雙定戶,按月核定銷售額,并進行簡并征期方式確認,實行“按月定額,按季申報”,征期形成三張申報表,對每期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答:按照2016年第6號公告規定,以下三類情形適用本次簡并征期政策:
一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二是小型微利企業。這部分納稅人一律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是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這部分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問:2016年第6公告規定的簡并征期舉措,從何時開始實施?
答:按照2016年第6號公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省納稅人分別從以下時限開始實施簡并征期政策:
一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從2016年2季度起開始實行按季申報。也就是說:適用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2016年2季度增值稅,不再在2016年5月、6月、7月分別申報2016年4月、5月、6月屬期增值稅,而是在2016年7月直接申報2季度增值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2016年第23號公告”)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2016年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5、6月份的增值稅。
二是小型微利企業。目前我省小型微利企業已經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是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目前我省定期定額戶已經實行以繳代報。
問: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必須進行簡并征期?
答:不一定。按照2016年第6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因此,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申請不實行按季申報。
問:201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想進行按季申報,是否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答:不需要。針對符合條件的存量納稅人,我省將在后臺統一進行信息維護。因此,適用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直接從7月1日起開始對2季度實行按季申報。
問: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小微企業免征稅款的銷售額標準是否進行調整?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一條規定,以1個季度作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實行按季申報,免征稅額銷售額調整至9萬元。
另外,根據2016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問: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小微企業免征稅款的銷售額標準如何計算?
答:根據2016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另外,根據2016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按季納稅的營改增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后,每個月還需要抄報稅嗎?
答: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的意見》(浙國稅函〔2016〕61號)第三點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后,仍實行按月抄報稅。因此,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仍需按月進行抄報稅。
問: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答: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方式需要區別對待:針對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按季申報,季末形成一張申報表,對銷售額未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針對個體雙定戶,按月核定銷售額,并進行簡并征期方式確認,實行“按月定額,按季申報”,征期形成三張申報表,對每期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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